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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委员会组成事项、答辩程序及答辩要求

发布日期:2025-1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事项

1.答辩委员会人选原则上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部)统一聘请。

2.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5名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须至少有一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的专家(校外导师除外)。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3.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5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校外相关学科或行业领域的专家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须至少有1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的专家(校外导师除外)。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备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4.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含导师组成员)、已退休且不再指导研究生的教师可列席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5.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作如实记录。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6.答辩委员会委员聘书可到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二、答辩程序

1.学院主管领导致欢迎词。

2.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宣读分委员会对答辩申请人资格审查意见和答辩委员会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具体程序依次为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情况、申请人报告论文内容、委员质询、研究生答辩、形成答辩决议并宣读、申请人致谢

4.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重点介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盲评成绩、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实践成果的主要价值等情况。

5.申请人辅以 PPT 报告论文/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重点报告论文/实践成果的研究背景、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和存在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地方。硕士论文/实践成果报告时间不少于20分钟,博士论文/实践成果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6.答辩委员会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硕士论文/实践成果提问与答辩时间不少于10分钟,博士论文/实践成果提问与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

7.与会旁听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8.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申请人及列席人员回避。答辩秘书将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意见提供答辩委员会员参阅,并宣读评阅人对论文/实践成果的评意见答辩委员会员对申请的论/实践成果学术水平论文/实践成果答辩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答辩方为通过,讨论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9.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10.申请人致答谢词。

1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三、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要求

1.答辩委员会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降格以求

2.答辩秘书须提前三天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于答辩前呈交答辩委员会员审阅。答辩委员会员应认真审阅。
3.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须利用网络、海报、直播、录播等提前3天公告答辩相关信息,包括答辩申请人、论文/实践成果题目、所属学科、研究方向、答辩具体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员等

4.答辩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努力创造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通过直播、录播等方式吸纳校内外师生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旁听质询。

5.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6.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申请着正装,我校师生戴校徽,增强答辩仪式感。

四、其他

1.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2.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或经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3.其他答辩要求请参考《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农林大〔202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