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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修)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相关学院、学科:

为加强学位审核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全国教育改革发展需要2019年1月7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要求,决定开展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制(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求

1.各学院、学科要高度重视标准制(修)订工作,认真调研并听取意见建议,结合我校学科实际制(修)订学位授予标准。标准应简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2.学术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制(修)订,对于一级学科所含二级学科分布在多个学院的,由一级学科带头(负责)人所在学院牵头组织相关学院共同制(修)订。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修)订。明确指定学位授予期刊目录,期刊要体现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水平,切实起到保证本学院学位授予质量的作用。

3.学位授予标准不低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编制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且不低于我校现行学位授予要求(附件1)。

4.学位授予标准内容可在已制定的《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标准》(附件2)、《浙江农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标准》(附件3)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学位授予标准格式要求详见附件4。

5.一级学科组织专家对学位授予标准进行论证,论证专家组原则上由5-7人组成。

6.制(修)订后的学位授予标准要保障对同期学籍注册学生学位授予的一致性。

二、程序

按照“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教育教学专门委员会审定—公布实施”的程序进行。

三、其它

1.各学院组织一级学科实施学位授予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并将其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附件52019年5月13日报送研究生院。

2.各学院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学位授予标准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专家论证意见(附件6)和分委会会议纪要提交研究生院。

3.未尽事宜,请与校培养与学位办联系。联系人:汪老师,联系电话:63793560(9293560),电子邮箱:20090078@zafu.edu.cn。

附件:1.国家与学校学位授予要求

2.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3.浙江农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4.学位授予标准格式要求

5.学位授予标准制(修)订工作联系方式汇总表

6.制(修)订学位授予标准论证专家意见表

                           研究生院  

2019年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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